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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职场性骚扰现状:受害人一旦声张损失惨重

【欧洲时报周文仪编译】据法新社10月19日电,劳工福利监察人员指出,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尽管现行法律对雇主加强了约束,但是当受害人胆敢检举这类行径时,面临的损失将多于胜算。

性骚扰是指在不是两厢情愿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重复具有性涵义的言语动作或其他行为。据IFOP民调所2014年为独立的“公民权利捍卫员”(DEFENSEUR DES DROITS)做的一项调查,法国五分之一(20%)的就业妇女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曾遭遇至少一次性骚扰的情况,但只有5%向法院提出控告。

反对工作场所对妇女施加暴力协会(AVFT)指出:每年有1000名受害妇女提出控告,但“以雇主为首的职场人士迟钝不作为,对受害妇女不伸出援手,而雇主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预防、终止以及惩罚这类行为”。

南锡(NANCY)劳工福利监察员(INSPECTEURS DU TRAVAIL)、SUD-TRAVAIL工会的全国委员阿斯特里德·杜圣女士指出:雇有20名职工以上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内部规定中注明什么是性骚扰行为和法律如何惩罚(最重可能被判3年徒刑和4.5万欧元罚金),但这个义务仍未被遵守或“只是以最起码的方式遵守”。

马恩河谷省(VAL-DE-MARNE)一名要求匿名的劳工福利监察员指出:法律规定,任何职工,包括实习工、临时合同工、应征求职者等,不能因自己曾为性骚扰行为作证、或陈述这些行为,而被解雇或是受到歧视措施,但“很少有受害人敢说出来,因为要想证明这类行为非常困难,如果不能证明所控属实,受害人面临的损失将多于胜算”。

这名监察员还指出:这涉及所有的行业,产业,所有的职业类别。IFOP的调查显示,性骚扰的受害人通常是在企业中负有一定责任的妇女(30%的自由业和高级职员)、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上班、尤其职业环境中绝大多数员工是男性。

协议解除合同

全国企业人事经理协会(ANDRH)秘书长贝内迪克特·拉瓦什女士指出:“主要困难在于查明性骚扰的行为,向上层呈报受害人的陈述和获得其他人的证词。有不少情况是发生在集体的工作环境中。但也有很多情况未向人事部通报,在此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预防措施。”

上述马恩河谷省的劳工福利监察员指出:“受害人被嘲讽、被孤立、有罪恶感,如同遭到‘双重惩罚’。”譬如该省“一名妇女揭露性骚扰行为之后,受到了纪律处分,而对她性骚扰的同事只是被调到距其以前工作岗位20公里的另一个地点,未受到其他形式的诉究”。

这名监察员指出:企业只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会处理问题。他说:“性骚扰的加害人通常是公司上层负责人,甚至是雇主本人。他们宁愿和解或以协议方式解除被害人的工作合同,开出一张1万欧元或1.5万欧元的支票解决问题,尤其不愿人家声张。”

上述劳工福利监察员杜圣女士证实:“对职场性骚扰的惩罚罕见,因为许多行径被允许,因为必须由受害人向刑事法庭提出证据,因为绝大多数的人宁愿保持沉默。最常见的结局是受害人后来身心疲惫请病假,被认定不适合某工作岗位,无就业能力,或是以完全无关的理由被解雇。还有一些极少数的情况是受害人敢站出来检举,但加害人却以‘诬告’罪反控受害人。”

巴黎市劳工福利监察员、SUD-TRAVAIL工会全国委员苏菲·普莱指出:“职场只是反映社会。尽管2012年通过了惩罚性骚扰的法律,2015年的法律禁止性别歧视行径,在这个问题上仍存在‘无视和拒绝承认’的心态。”

普莱女士指出:而且全国劳工福利监察员在这个问题上“缺乏培训”。她指出:2014年劳工福利监察员的人数减少了10%,2018年再减少15%。在劳工福利监察员的人员减少的背景下,对这个问题加强培训不是劳工部的优先行动。

什么是性骚扰?

法国法律规定:“一方对另一方使用任何形式的严重施加压力的行为,即使不是重复行为,其实际目的或明显目的是为了获得与对方的一次性关系,都被视作是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项轻罪,可能有两种不同形式。第一种骚扰形式是“重复对一个人施加具有性涵义的言语、动作或其他任何行为,由于其性质损人或侮辱人,因此损害被害人的尊严,或对被害人造成受到恫吓、敌视或冒犯的情况”。

第二种形式是“即使不是重复行为,如果伴随着命令、威胁、强迫或施加其他各种形式的严重压力,其实际目的或明显目的是为了获得一次性关系,就被视作是性骚扰”。性骚扰可能被处以两年徒刑和3万欧元罚金。情节严重时,譬如对特别处于弱势的弱者犯下性骚扰行为可加重处罚,可能被判处3年徒刑和4.5万欧元罚金。

(编辑: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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