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明确了在税务处罚中的纳税人责任,重申即便将税务申报等事务交由外部专业人士办理,纳税人仍负有监督义务。
最高法院在2025年第22742号裁定中,对税务处罚制度中的关键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尤其涉及当纳税人将税务申报与相关手续委托给第三方专业人士时,其举证责任的范围。
案件起因于纳税人A.A.对税务局发出的追缴通知提出上诉。该通知涉及税务处罚,缘于其委托的会计服务公司TFC Professional在办理过程中实施了不当的“横向抵扣”操作。TFC Professional负责A.A.的账务管理及电子报税传输。

在一审中,税务法院部分支持了纳税人的诉求,认为其并未直接参与涉案操作,因此取消了处罚,但确认了税款的追缴。
二审中,税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结论,继续认定纳税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不负责任,因此不应受到处罚。
然而,税务局对此不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援引既有判例,强调纳税人无论在刑事还是民事层面,都需对委托他人办理税务事宜的正确执行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一贯原则:在税务处罚问题上,责任必须基于过错认定,而纳税人不能仅以“自己没有亲手实施违法行为”来推脱。判例反复强调,即便委托专业人士处理申报与手续,纳税人依然必须履行监督义务。若要免除责任,纳税人必须证明自己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了合理、勤勉的监督,而不能仅在事后作出模糊或迟延的指控。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指出,二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纳税人是否真正履行了举证责任,仅仅因为其未直接参与操作,就认定其免责,这一认定是不恰当的。
此外,法官们明确表示,在税务违规处罚问题上,纳税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这种“无过错的证明”必须体现为对受托会计师在电子申报及税务办理过程中的切实监督。

因此,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核实纳税人是否确实尽到了监督义务,而不仅仅依赖检方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并无欺诈意图这一事实。
最终,这一裁定再次强调:把报税工作交给会计师,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就能完全免责。在最高法院看来,电子报税的提交并非一种可以被“完全被动委托”的事务。
——华人街网站 alexzou编译 消息参考:brocardi.it网,此篇图文报道只按原新闻网站对此事件的说法编译,并不代表译者和本网站观点。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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