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华人街》消息:买到问题车,到底该找谁赔?意大利最高法院给出明确答案:别再让车企“踢皮球”!![]()
不少跨国车企都会通过设立制造公司、进口公司、销售公司、金融服务公司、4S店等多个法律主体,将生产、销售、融资、售后等业务层层拆分。一旦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会遭遇经典的“踢皮球”——销售商说找厂家,厂家说联系进口商,进口商又让找经销商,责任层层转嫁,维权成本大幅增加。
那么,在意大利,如果买到一辆存在质量缺陷的汽车,发生事故后到底该向谁索赔?必须跨国起诉国外制造商吗?
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近日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为消费者撑腰:如果销售商或进口商使用与汽车品牌相同或足以让消费者认为其代表该品牌的名称或标识,即使它并非真正的制造商,也必须像生产厂家一样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无需再被迫跨国维权,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意大利境内的销售商或进口商。
一、什么时候销售商要承担和制造商一样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产品出现制造缺陷,应由生产厂家(produttore)承担责任。
但法律同时考虑到现实情况:普通消费者往往无法分辨一家企业究竟是制造商、进口商还是销售公司,他们只认品牌。
意大利最高法院在第32673号判决中明确指出:
如果因车辆存在缺陷(例如安全气囊失灵)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汽车供应商(即进口商或销售公司)索赔,前提是该供应商在消费者眼中表现得就像制造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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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同一个品牌名称,会让销售商承担责任?
关键在于品牌标识(商号)的一致性。
如果:
- 意大利销售公司的名称,与汽车品牌名称完全一致或高度一致;
- 汽车上使用的品牌Logo与该公司的名称相同;
那么普通消费者自然会认为:
这家公司就是该品牌在意大利的代表,也应当对车辆质量负责。
因此,即使这家公司并没有亲自生产汽车,它也不能在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时辩称:
"我们只是负责进口和销售,并不是制造商。"
法院认为:
企业既然利用品牌知名度获取消费者信任、销售产品,就必须承担与之对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只享受品牌带来的商业利益,却拒绝承担风险。
三、仅仅名称一样,就足以承担责任吗?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意大利法院专门向欧盟法院(Corte di Giustizia dell’Unione Europea)提请了司法解释。
欧盟法院在C-157/23号案件中明确解释了《欧盟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85/374/EEC):
即使销售商没有亲自在产品上贴上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只要:
- 产品上的品牌标识,
- 与销售商的企业名称一致,
销售商就应当被视为“以生产者身份出现的人”(persona che si presenta come produttore)。
换句话说:
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形成的合理信赖,而不是企业内部复杂的组织架构。
举个例子:
假设一家名为Alpha Italia的公司负责在意大利销售国外工厂生产的Alpha汽车。
汽车引擎盖上的Logo也是Alpha。
消费者自然会认为:
Alpha Italia就是Alpha品牌在意大利的官方代表。
因此,当车辆存在制造缺陷时,Alpha Italia不能简单地说:
"我们只是进口商,不负责生产。"
法院认为,既然它借助Alpha品牌开展经营,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起诉谁吗?
答案是:可以。
欧盟产品责任制度实行的是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responsabilità in solido)。
也就是说:
所谓"以生产者身份出现的人",其责任并不低于真正的制造商。
因此,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
- 起诉国外制造商;
- 也可以直接起诉意大利境内的进口商、销售公司。
消费者无需先证明到底是谁制造了缺陷零部件,也无需被企业之间相互推诿。
这一制度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
销售商一句:
"去找德国总部吧。"
制造商又说:
"联系当地代理。"
最终消费者维权困难、成本高昂。
欧盟立法者认为:
如果企业借助品牌开展商业活动,就必须承担品牌背后的法律风险,而不能把消费者推向遥远的国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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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气囊失灵案:最高法院如何判决?
此次判决源于一起真实案例。
一名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安全气囊没有正常弹出,导致其身体受伤。
于是,他起诉了该汽车品牌在意大利的分公司。
这家公司辩称:
自己只是供应商(进口销售公司),真正制造汽车的是德国(或美国)的母公司,因此不应承担产品责任。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一抗辩。
最高法院认为:
虽然意大利公司没有亲自组装安全气囊,但其名称与国际汽车品牌完全一致。
这种品牌一致性足以让消费者相信:
它就是该品牌的责任主体。
因此,它必须承担因产品制造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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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这一判决意味着什么?
意大利最高法院此次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保护原则(favor consumatoris,即“有利于消费者原则”)。
今后,跨国车企不能再利用复杂的公司架构,将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公司、经销商等主体层层分离,通过互相推诿来逃避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要销售商或进口商以品牌官方代表的身份进入市场、利用品牌信誉销售产品,就必须承担与品牌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品牌带来的商业利益与法律责任应当对等。企业不能一方面借助品牌赢得消费者信任,另一方面在产品出现危险缺陷时,又以“我只是销售商”“我只是进口商”为由置身事外。这一判决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门槛,也让产品责任制度真正发挥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华人街网站 alexzou编译 消息来源:laleggepertutti.it 本编译内容仅为传递信息之目的,完全基于原新闻网站对该事件的表述,不代表译者及本网站立场。如对内容有疑问,请点击下方链接或根据消息来源搜索网址核对原文。转载请标注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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