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铺内悬挂知名演员照片:商业用途属违法

意大利《华人街》消息:在店铺内悬挂知名演员照片:商业使用属违法!immagine-foto-diritti-autore-smartphone-cellulare-registrazione-telefono.jpg
巴里法院裁定:未经授权,不得将名人姓名和图片用于商业宣传,即使这些图片出自著名电影。
使用名人形象或姓名来推广商业活动,始终需要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这一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那些取自广受欢迎、深受观众喜爱的电影画面的照片。近期司法判例重申的核心原则是:艺术家的知名度并不意味着其形象可以被他人自由用于营利目的。每当将名人的身份与某种产品或服务相关联,以利用其吸引力并创造收益时,就必须取得许可。缺少这一环节,经营者的行为即构成民事违法,须向继承人或有合法权利的肖像权人赔偿损失。法律保护的目的,正是要维护个人身份形象以及该姓名随时间积累起来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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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家小酒馆未经授权使用托托(Totò)姓名
本案源于一家小酒馆老板的创意,他决定利用著名演员托托的形象来装饰和推广自己的店铺。该餐饮经营者在外部门头中使用了这位艺术家的姓名和面孔,其中形象还被修改成让演员穿上厨师服装。除了店招,取自这位“喜剧王子”电影的照片还被装饰在橱窗玻璃、菜单以及内部门的饰面上。巴里法院(2026年1月26日第568/2026号判决)审查了这一行为,并宣布其为非法。法官明确指出,将演员形象与餐饮业务关联并非单纯的美学选择,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促销传播行为。其目的显然是通过演员的亲和力与知名度来暗示产品质量有保障,却从未获得过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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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的双重保护:身份属性与经济价值
法律对人格形象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的层面。第一层面是维护个人身份形象,即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获得正确呈现的权利。第二层面是防止未经授权的经济利用。法律旨在防止第三方利用名人姓名的获利能力进行投机。当演员的形象被置于商业场景中,就发生了对其吸引力的实质性侵占。如果经营者用明星的面孔招揽顾客,实际上就剥夺了权利人通过协商授权并获取对价的可能性。意大利法律体系通过协调多项民事规范(《民法典》第7-10条)与知识产权具体规则(《著作权法》第96-98条,即1941年第633号法律)之间的衔接,为这一保护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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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效应”与经济损害
未经授权使用名人姓名会带来实际损害,而不仅仅是精神上的冒犯。判决指出,将名人面孔不当关联于商业活动,会稀释该人物自身的号召力。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如果某个演员的形象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出现在太多产品或店铺上,其市场价值就会下降。非法传播会对继承人造成经济损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法将姓名在类似产品或服务领域进行独家授权;
由于市场饱和,难以将该形象推向其他不同领域进行商业开发;
丧失了通过正常购买使用许可本可获得的收益;
权利人所未选择的情境下,艺术家的职业形象被贬损。

照片源于电影或网上下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本案判决中最值得关注的方面之一是图像来源的问题。照片取自著名电影的画面,这并不能为自由使用提供正当理由。许多商家错误地认为,如果一张图片属于大众文化或知名电影作品的一部分或是网上下载的,它就属于公共领域。但法院明确指出:广告目的压倒其他一切考量。此种使用被认定为“不当”,是因为它不体现信息权或文化权利的行使,而纯粹出于投机逻辑。例如,在教学展览中展示电影海报是合法的;但用同一张海报来推销餐厅的菜肴,则构成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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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或信息目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著作权法》规定了少数可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形象的情形,例如用于科学、教学或信息目的(1941年第633号法律第97条)。然而,这些豁免不能在企业经营场景中援引。在巴里案中,法官排除了小酒馆的装修可能满足文化或科学需求。由于其目标明显是促进食品和饮料的销售,使用托托的面孔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因此,店铺经营者须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2043条)。每当未经法律认可的利益或法定义务而使用他人财产(如形象或姓名)时,侵权者就必须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华人街网站 alexzou编译 消息来源:laleggepertutti.it 本编译内容仅为传递信息之目的,完全基于原新闻网站对该事件的表述,不代表译者及本网站立场。如对内容有疑问,请点击下方链接或根据消息来源搜索网址核对原文。转载请标注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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