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时报原野编译】与美国及其他三十多个国家一样,法国国籍的获取方式不仅包括血统原则(jus sanguinis),即通过父母血缘继承国籍,还适用属地原则(jus soli)。法媒指出,“属地原则”源自中世纪,在19世纪被重新确立,并在历史上不断演变。
起源于中世纪
在中世纪,个人的身份归属于其出生地的领主,这是“属地原则”最初的应用。
1515年,法国引入了基于属地原则的继承权:凡是在法国出生的居民,即使父母为外国人,也可以继承财产。同时,只有国王才有权授予“归化信”(lettres de naturalité),将在法国境内生活的外国人(aubains)转变为法国臣民(régnicoles)。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王的臣民成为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历史学者帕特里克·维尔(Patrick Weil)在其著作《法国国籍的历史》(2002年)中指出:“法国人这一概念首次被明确界定。”在此之前,“国籍”一词并不存在,人们仅使用“法国身份”(qualitéde Français)一词。
1790年至1794年间,凡是居住在法国并宣誓效忠的外国人可获得法国身份。而那些因大革命逃离法国的移民后代,则被剥夺了这一身份。
《民法典》确立血统原则
1803年,《民法典》确立了现代“法国国籍”概念,并规定国籍通过父系血统继承,与出生地无关。
法国由此正式将“血统原则”作为国籍归属的首要标准。
“国籍的继承方式如同姓氏一样,通过血缘传承。国籍自出生起即确定,即使将住所迁至国外也不会丧失。”维尔解释道。
不过,《民法典》仍保留了一项属地原则:任何在法国出生的外国人,年满21岁后都可以申请法国国籍。
19世纪正式确立
19世纪中叶,法国放宽了国籍获取条件,以增加人口数量。
1889年,以普世主义原则为指导,法国正式确立了属地原则:凡是在法国出生的外国人子女,成年后自动成为法国公民。法国希望通过这一措施扩充兵力,吸纳了来自阿尔及利亚、西班牙和意大利的大量移民后代。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急需外国劳动力。1927年,新法规定凡在法国居住至少三年的外国人可获得国籍,同时允许母亲为法国人、父亲为外国人的孩子获得法国国籍。
然而,维希政权批评这项法律“让外国人过于轻易地成为法国人”。根据美国历史学者罗伯特·帕克斯顿(Robert Paxton)的研究,二战期间15000人的归化身份被取消,其中包括6000名犹太人。维希政权还试图废除属地原则,但未能成功。
二战结束后,戴高乐将军废除了维希政权的大部分法律,并于1945年颁布了新的法国国籍法。1973年,该法进一步规定,凡是父母来自前法国殖民地、在法国出生的子女,可自动获得法国国籍。
近50年的争议
随着石油危机、失业率上升以及极右翼国民阵线(Front National)的崛起,移民问题成为焦点,属地原则的自动性引发激烈争议。
1993年,帕斯夸法(loi Pasqua)要求外国父母在法出生的子女必须在16至21岁之间主动申请法国国籍。这一规定在1998年被废除,自动入籍年龄改为18岁。
2003年起,归化要求日益严格,申请者需表现出对共和价值的认同,并具备一定的法语能力。
2024年,法国通过新的移民法,规定外国父母在法出生的子女需在16至18岁间主动申请国籍。但法国宪法委员会最终裁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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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