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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女性因“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判过错 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相反裁决

【欧洲时报1月24日秋狸编译】欧洲人权法院(CEDH)于23日做出裁决,一位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的妇女在离婚诉讼中不应被法院视为“过错方”,并谴责做出相反判决的法国司法系统。

历史性判决

综合法国新闻广播电台(Franceinfo)、《费加罗报》报道,申诉人是一名69岁的法国妇女。她的丈夫于2012年提出离婚,理由是妻子几年前停止与他发生性关系。2018年7月,凡尔赛地区法院的家庭事务法官裁定,妻子的健康问题足以证明夫妻长期没有性生活是合理的。然而,凡尔赛上诉法院在2019年裁定,妻子拒绝“与丈夫发生亲密关系”完全是她的过错。

申诉人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她随后于2021年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了该名女性的申诉。

在这项历史性的裁决中,欧洲人权法院明确指出:“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都构成性暴力。”法院还强调,不能因为婚姻的缔结,就假定对未来性关系的同意。这样的理由将使婚内强奸失去其可被惩罚的性质。

“我希望这项裁决能够成为法国女性权益斗争的转折点。”申诉人的律师莉莉亚·米森发表声明称,“这一判决标志着婚姻义务以及陈旧、教规式家庭观的废除。”

这位育有四子的女性申诉人居住在伊夫林省,她对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表示欢迎,她说:“这一胜利是为所有像我一样发现自己面临不正常、不公正的司法裁决的妇女而取得的。”

在23日的一份声明中,她回忆起曾被判定为“有罪”的经历:“上诉法院对我的判决在过去和现在都不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因为它剥夺了我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剥夺了我决定自己身体的自由。它确认了我丈夫和所有配偶强加其意愿的权利……我不可能接受并就此罢休。”

缔结婚姻不等于“同床义务”

欧洲人权法院指出,要求履行“婚姻义务”可以被视为一项过时的规定,这种要求不仅违反了个人的性自由和身体自主权,也违背了缔约国在打击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应承担的积极预防义务。

反强奸女权主义者联盟的埃马纽埃尔·皮埃认为:“法国必须承认,欧洲人权法院已明确表示婚姻不意味着夫妻间必须发生性关系。因此,法国民法典第215条和第212条需要修改。”

法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义务”;第212条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忠诚、扶助和支持”。

申诉人的律师德尔菲娜·祖盖比表示:“今天的裁决将对法国司法系统形成约束,法官不能再将‘共同生活’等同于‘同床义务’。从现在起,婚姻将不再是性义务的枷锁。鉴于几乎每两起强奸案中就有一起是由配偶或伴侣所为,这一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编辑:皋离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