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华人街》编译消息:近期,意大利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公证员未将合同登记所需税款上缴国家,即使合同双方已支付相关税款,税务局仍可合法向合同双方追讨。这一裁决通过第26800号文件,于2024年10月15日公布。
案件涉及一家通过公证合同出售不动产的公司。合同签署时,双方已将税款交付给负责办理的公证员。然而,尽管公证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文件登记,却未按时支付相应的登记税、抵押税及土地税。税务局因此向公证员发出税款清算通知,但因公证员未支付,税务局最终向合同双方提出追缴要求。
根据DPR第131/1986号法令第57条规定,在涉及公证形式的合同中,公证员与合同双方对税款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指出,合同双方支付税款给公证员并不代表其税务义务自动解除,公证员作为“保证人”的法律角色不排除合同双方的实际缴税责任。
同时,法院强调,即使电子登记系统已加速文件处理和税款清算,税务责任的基本原则并未改变:合同双方作为合同主体,仍需履行纳税义务。
这一裁决不仅重申了合同双方在税款支付中的责任,也凸显了公证员在税务管理中的关键角色。法院进一步指出,公证员挪用税款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免除合同双方的连带责任。此裁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参考,也提醒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异域)